(2017)渝0106执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卿萍、陈树伟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陈树伟,卿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7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6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902957178W。代表人柏宏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树伟,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县,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卿萍,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卿萍、陈树伟银行卡纠纷一案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卿萍所有的已抵押的车辆一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屋、银行存款。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59462.9元及相应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792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77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车昭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