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吴黑美、史云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黑美,史云涛,史来头,唐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吴黑美,女,1953年5月6日生,汉族,当涂县,被执行人:史云涛,男,199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执行人:史来头,男,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当涂县。被执行人:唐成静,女,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当涂县,本院在执行吴黑美与史云涛、史来头、唐成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