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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6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周传运、兰陵县向城镇西城前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传运,兰陵县向城镇西城前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606-3号申请执行人周传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兰陵县向城镇西城前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陵县向城镇西城前村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传运与被执行人兰陵县向城镇西城前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周传运于2017年03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相关财产情况,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4执6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雪照审判员  刘晓辉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明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