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5600号申请人: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山路100号四山街道办事处101室。法定代表人:周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唐亚莉,职务不详。申请人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车辆及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合法,应当准许。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新A×××××丰田陆地巡洋舰霸道越野车;二、查封申请人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新A×××××别克商务车;三、查封申请人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产;四、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孟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