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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灿娣、绍兴市高达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灿娣,绍兴市高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909号申请执行人:叶灿娣,女,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绍兴市高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秀中路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GDT5N。法定代表人:王才金。申请执行人叶灿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兴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绍虞劳人仲案字【2016】第59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绍兴市高达电器有限公司在(2017)浙0604执190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市高达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66元(含执行费5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