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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7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那秀宜与杨胜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秀宜,杨胜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7民初476号原告:那秀宜,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仲育,凌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胜军,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凌云县。原告那秀宜与被告杨胜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那秀宜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那秀宜向本院起诉后,又以证据不够充分,需要庭外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秀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那秀宜负担。审判员  梁震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