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夕萌与李磊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夕萌,李磊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555号原告王夕萌,男,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振青,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磊磊,男,汉族,1985年8月28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许女花,男,汉族,1988年7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304241988********。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原告王夕萌诉被告李磊磊、许红花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夕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夕萌承担。审 判 长 杨海波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人民陪审员 王天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