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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莲花支路12号(老干局二楼),组织机构代码20385004-8。法定代表人:黄凌,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板桥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892982-9。法定代表人:徐开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友谊,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车辆、房屋土地、银行等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车辆、房屋。我院也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另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恢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静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