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徐某、石家庄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徐某,石家庄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69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砚鸿、于晨宏,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学会,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外环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伟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宾、周博,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被告石家庄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计456.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美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子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