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广才与被执行人辽源市金城重型选矿机械有限公司、王春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广才,辽源市金城重型选矿机械有限公司,王春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姜广才,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住东辽县安石镇。被执行人辽源市金城重型选矿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春清,女,1964年5月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福镇街3委*组。申请执行人姜广才与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吉040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7)吉0402民初43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