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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广才与被执行人辽源市金城重型选矿机械有限公司、王春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广才,辽源市金城重型选矿机械有限公司,王春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姜广才,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住东辽县安石镇。被执行人辽源市金城重型选矿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春清,女,1964年5月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福镇街3委*组。申请执行人姜广才与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吉040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7)吉0402民初43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