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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韩剑文、杨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剑文,杨光兰,黄俊,黎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韩剑文,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杨光兰,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黄俊,男,1980年5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被执行人黎国新,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剑文与被执行人杨光兰、黄俊、黎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光兰、黄俊、黎国新共同返还借款本金2976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韩剑文,并负担受理费7156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43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兆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