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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敏与被告姜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敏,姜洪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1333号原告孙敏,女,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秦淑芝,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洪利,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孙敏与被告姜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田丽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宇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