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敏与被告姜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敏,姜洪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1333号原告孙敏,女,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秦淑芝,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洪利,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孙敏与被告姜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田丽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宇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