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进来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进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081号罪犯陈进来,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进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责令被告人陈进来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1280元,返还相关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8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进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进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进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进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进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