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9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李宁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李宁宏,李亚飞,胡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9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桥东岸路38幢(商业01、02、03)。组织机构代码:67124295-9。诉讼代表人:卢燕杰,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铭波,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宁宏,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李亚飞,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胡斌,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宁宏、李亚飞、胡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宁宏、李亚飞、胡斌下落不明,本案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亚飞银行存款8468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宁宏、李亚飞、胡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22日,被执行人李宁宏、李亚飞、胡斌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借款241531,98元,利息3361.6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75元、执行申请费3775.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