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鼎天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鼎天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714号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6幢5楼,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南路361。被执行人福州鼎天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14层04室。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鼎天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104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鼎天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