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广陌商贸有限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广陌商贸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7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利,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广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柏林小区8-1-103。法定代表人:董红章。被告:王某,男,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广陌商贸有限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计1003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峰审 判 员 赵美灵人民陪审员 承星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子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