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初连贵、葛艳明、吉林市奇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初连贵,葛艳明,吉林市奇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069号之一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地吉林市解放中路170—3号。负责人:范雪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初连贵,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申请人:葛艳明,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申请人:吉林市奇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安庆路5号工业三区A-5-2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初连贵,经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被申请人初连贵、葛艳明、吉林市奇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已向本院撤诉,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初连贵名下的奥迪牌轿车车籍的查封;要求解除对葛艳明在吉林银行的账户中存款人民币20万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账户中存款人民币20万元的冻结;要求解除对吉林市奇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吉林江南支行的账户中存款人民币20万元的冻结;要求解除对吉林市奇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吉林市高新区房权建筑面积1443平方米的厂房、座落于吉林市高新区建筑面积1571.49平方米的办公楼、位于吉林市高新区使用面积4035.12平方米土地的轮侯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初连贵名下的奥迪牌轿车车籍的查封;二、解除对葛艳明在吉林银行的账户中存款人民币20万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账户中存款人民币20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吉林市奇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吉林江南支行的账户中存款人民币20万元的冻结;四、解除对吉林市奇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吉林市高新区的厂房、座落于吉林市高新区建筑面积1571.49平方米的办公楼、位于吉林市高新区使用面积4035.12平方米土地的轮侯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鞠洪斌代理审判员 邱连彭人民陪审员 彭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