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臧奕与乐清商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奕,乐清商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胡方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民初308号原告:臧奕,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系原告臧奕丈夫),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乐清商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吴定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方明,男。被告:胡方明,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负责人:尤伟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姗姗,女。原告臧奕与被告乐清商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旅公司)、被告胡方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被告商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即被告胡方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光保险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臧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5,150元、交通费3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3日18时50分许,在上海市内环高架金沙江路上口处,被告胡方明驾驶牌号为浙CLXX**大客车与案外人郑某驾驶原告所有的牌号为沪L6XX**轿车发生追尾,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双方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确认被告胡方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经被告阳光保险分公司定损后,进行了维修。被告商旅公司、被告胡方明共同辩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胡方明系商旅公司员工,事发时驾驶车辆是职务行为。对车辆维修费无异议。被告阳光保险分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浙CLXX**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对车辆维修费无异议。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先由被告阳光保险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商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车辆维修费,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臧奕车辆维修费5,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乐清商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已直接向原告臧奕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