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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亭亭与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擎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亭亭,高擎余,卢占先,徐州博华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福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北京泽盈(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亭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擎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占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博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善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习,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卢福堂。上诉人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亭亭、高擎余、卢占先、徐州博华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卢福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9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264元,减半收取3132元,由上诉人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雪晴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