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85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852之一号原告:王某1,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 判 长 张 林 霞审 判 员 于 文 和人民陪审员 刘 金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