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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6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998号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京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影,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王琴,女,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31日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琴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琴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 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悦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