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民终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黔南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黔南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李绪伦,福泉市中建矿产经销部,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地矿局104地质大队,XX,罗云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黔南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都匀市蟒山路5号。法定代表人:赵征,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地址:贵州省福泉市道坪镇英坪小学。负责人:练维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系福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绪伦,男,1963年2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审被告:福泉市中建矿产经销部,地址:贵州省福泉市道坪镇英坪村新湾组,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陈建堂。原审被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南宋镇宋阳路256号。法定代表人:欧阳亦渺,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贵州省地矿局104地质大队,地址:贵州省都匀市蟒山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松平,系该队大队长。原审被告:XX,男,1960年11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原审被告:罗云龙,男,1986年7月3日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住贵州省都匀市。上述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福,系福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黔南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绪伦,原审被告福泉市中建矿产经销部、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地矿局104地质大队、XX、罗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泉市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11420元,由一审重审时确定由败诉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黔南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交纳11420元、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交纳1142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颖敏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蔡云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