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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关巨欢与张国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巨欢,张国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1935号原告:关巨欢,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张国路,男,成年,住桂平市。原告关巨欢与被告张国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关巨欢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巨欢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关巨欢负担。审 判 员 杨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江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