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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永吉与被执行人杨成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吉,杨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吉,男,生于1975年7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被执行人:杨成强,男,生于1975年1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吉与被执行人杨成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33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