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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守信与周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守信,周树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民初1146号原告:徐守信,现住镇赉县。被告:周树宇,成年人,现住镇赉县。原告徐守信与被告周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徐守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树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守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周树宇给付借款115000元,并自2016年3月8日起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8日,周树宇在徐守信处借款11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约定2016年3月8日偿还。周树宇未出庭答辩。徐守信围绕诉讼请求提供借据原件一份,周树宇未出庭质证,结合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本院对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8日,周树宇在徐守信处借款115000元,约定2016年3月8日偿还,双方未约定利息。此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徐守信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周树宇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故其要求周树宇给付11500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仅约定还款时间,故周树宇应自2016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周树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徐守信借款1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8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周树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书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