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碧华、陈建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碧华,陈建奎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39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碧华,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邻水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建奎,男,1975年5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邻水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碧华、陈建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碧华、陈建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碧华、陈建奎在经营义乌市上溪镇四通路51号义乌市郦阳印花厂期间,因经营不善,于2015年初开始拖欠何某等8名员工的工资共计85220元,其中拖欠被害人翟某约七个月左右的工资共计11330元人民币,并于2015年10月13日逃匿躲避支付工资。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20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对陈建奎、刘碧华责令限期整改后,陈建奎、刘碧华仍未支付。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刘碧华、陈建奎向8名员工支付了拖欠工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碧华、陈建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刘某1、刘某2、刘某3、翟某的陈述,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报告,未支付员工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送达照片,工资发放表,身份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刘碧华、陈建奎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碧华、陈建奎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碧华、陈建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碧华、陈建奎已支付拖欠被害人的劳动报酬,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碧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建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