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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咏梅申请邢中革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咏梅,邢中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9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张咏梅,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牧民,现住四子王旗。被执行人:邢中革,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四子王旗。本院在执行张咏梅与邢中革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邢中革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邢中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以(2016)内0929民初124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邢中革妻子马永利(身份证号:1526341****xx044)名下位于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团结西路1号商业房(产权证号:09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邢中革妻子马永利(身份证号:1526341****xxx044)名下位于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团结西路1号商业房(产权证号:09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长 :吴 文达审判员 :郭 志强审判员 :其 其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特布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