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敬超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敬超,中联投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253号申请执行人高敬超,男,汉族,1988年5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被执行人中联投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国投方诚中心6号楼8层816-818房间,法定代表人马瑞云。申请执行人高敬超与被执行人中联投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7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中联投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高敬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工资一万零一百三十七元九角四分;二、驳回高敬超的其他仲裁请求。权利人高敬超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联投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中联投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敬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联投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敬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2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