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媛媛与望洲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媛媛,望洲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691号之一原告:刘媛媛,女,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里区。被告:望洲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南路海岸公馆6771#。负责人:罗美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媛媛与被告望洲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媛媛负担。审 判 长 曾燕珍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