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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新天泽实业有限公司新华立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941号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牌路105号米兰天空6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56494809。代表人:吴江,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3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185919U。诉讼代表人: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地豪园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06083H。诉讼代表人: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