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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孙亮、张二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孙亮,张二红,韩瑞兵,李娜,李军,苗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26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邮政大楼。主要负责人:王文俊,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琴,公民身份号码×××,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员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被告:孙亮,公民身份号码×××,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张二红,公民身份号码×××,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韩瑞兵,公民身份号码×××,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李娜,公民身份号码×××,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李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苗三女,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诉被告孙亮、张二红、韩瑞兵、李娜、李军、苗三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现七日期限届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一直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