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4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方小艳与佛山市南海伟铭鞋业有限公司、徐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艳,佛山市南海伟铭鞋业有限公司,徐世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4237号原告:方小艳,女,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佛山市南海伟铭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徐世伟。被告:徐世伟,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方小艳诉被告佛山市南海伟铭鞋业有限公司(简称伟铭公司)、徐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从2015年3月份开始有经济往来,到2016年10月份被告拖欠原告76827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76827元。原告提供对账单作为证据。两被告均没有答辩。本院调取(2017)粤0605刑初808号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对徐世伟所作的询问笔录和该案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徐世伟和被告杜春苗为夫妻关系,共同投资开办经营被告伟铭公司,向原告方小艳采购鞋跟,至2016年10月共欠原告货款76827元。同年10月26日至30日期间,徐世伟将公司公章内的1541683元销售货款转走用于偿还私人债务,又于同月31日在没有通知工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情况下关闭手机、逃离工厂,后逃匿至广州市和贵州省贵阳市等地。同年12月14日,徐世伟被抓获归案,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买卖鞋材的交易合法有效,原告的合同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公司仍拖欠原告货款没能付清,原告主张被告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世伟、杜春苗夫妻经营伟铭公司,利用其经营者的便利,私自转走公司账户款项,侵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双方没有约定货款的支付期限,应视原告提起诉讼为合理催告期满,逾期付款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伟铭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小艳支付鞋跟货款76827元;二、被告徐世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按照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860.34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炳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