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心波、任贤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心波,任贤平,任心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303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泓冰。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佳。被告:任心波。被告:任贤平。被告:任心弟。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心波、任贤平、任心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