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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5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银龙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银龙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东营市银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锌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刘延峰,吴静,胡建猛,刘艳红,孙金山,王连荣,牛振明,孙连山,牛爱连,孙寿山,逯艳双,武江波,王洪刚,刘安传,孙连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5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市银龙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市银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锌锰���控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延峰。被执行人:吴静。被执行人:胡建猛。被执行人:刘艳红。被执行人:孙金山。被执行人:王连荣。被执行人:牛振明。被执行人:孙连山。被执行人:牛爱连。被执行人:孙寿山。被执行人:逯艳双。被执行人:武江波。被执行人:王洪刚。被执行人:刘安传。被执行人:孙连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胜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聪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