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执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斯日古楞申请诉前保全吴桂珍、马仁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日古冷,吴桂珍,马仁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保40号申请人:斯日古冷(曾用名:宝斯),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包建军,男,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教育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申请人:吴桂珍,女,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申请人:马仁参,男,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斯日古楞申请诉前保全吴桂珍、马仁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斯日古冷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对被申请人马仁参名下所有的位于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信用社1号楼3单元602号住宅予以查封。并于2017年6月22日对申请人斯日古楞为诉前保全提供的担保物,即其曾用名宝斯名下位于谢尔塔拉镇居中西侧前街3-1号住宅(房权证号10000**号)住宅予以查封,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5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满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