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鲁旭琴与徐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旭琴,徐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774号原告:鲁旭琴,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本县。被告:徐建波,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鲁旭琴诉被告徐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鲁旭琴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旭琴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旭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3元,由原告鲁旭琴负担。审判员 田茂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