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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鲁旭琴与徐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旭琴,徐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774号原告:鲁旭琴,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本县。被告:徐建波,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鲁旭琴诉被告徐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鲁旭琴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旭琴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旭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3元,由原告鲁旭琴负担。审判员  田茂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