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牛冬冬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冬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71号罪犯牛冬冬,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涉嫌抢劫罪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3)涧刑公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牛冬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于2013年3月8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牛冬冬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牛冬冬于该犯于2012年10月2日14时许,携带折叠锁刀窜至洛阳市涧西区李家村南街54号,将该户三楼住户被害人郭靖的房间窗户钢筋撬弯,钻入室内实施盗窃,并持刀威胁被害人王净,抢走现金150元。该犯系累犯,罚金4000元,已履行。罪犯牛冬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8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牛冬冬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牛冬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冬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