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2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支行与梁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支行,梁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支行,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新兴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李栋,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永生,职务: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梁文武,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住桦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支行与梁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45174.04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永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