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4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学旺与张大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旺,张大伟,天津华天众诚商品房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17)津0119民初4878号承办人意见原告:王学旺,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良,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大伟,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第三人:天津华天众诚商品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州区渔阳镇中昌北大道78号2楼。法定代表人:赵会强,经理。原告王学旺与被告张大伟、第三人天津华天众诚商品房销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依法受理了(2017)津0119民初6883号张丽英与王学旺、张大伟、天津华天众诚商品房销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2017)津0119民初6883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金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