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穆晓梅与乌云宝力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晓梅,乌云宝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80号申请执行人:穆晓梅,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南门外五村。被执行人:乌云宝力格,男,年龄不详,蒙古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珠日和嘎查。本院在执行穆晓梅与乌云宝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穆晓梅申请撤回对乌云宝力格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