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伟开设赌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刑初204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伟,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籍贯:四川省营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福州市晋安区,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19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伟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发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开设赌场罪1、2014年2月至2014年3月初,被告人冯伟伙同兰某、关某、钱某、“光头强”、“黄毛”、“吴丹”(均另案处理)经共谋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新店村某甲号一楼开设赌场。该赌场以麻将“拔饼”的方式聚众赌博,由吴某2(另案起诉)负责抽水,兰某等人纠集李某等人参与望风。该赌场存续约10天,营利人民币约10万元,由上述股东共同分赃。2、2014年3月初至2014年4月中下旬,被告人冯伟伙同兰某、关某、钱某、“光头强”、“黄毛”、“吴丹”经共谋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新店村新店某乙号开设赌场。该赌场以麻将“拔饼”的方式聚众赌博,由吴某2负责抽水,上述股东还纠集人员参与望风。该赌场存续约45天,抽头营利人民币约45万元,由上述股东共同分赃。3、2014年4月下旬,被告人冯伟伙同兰某、关某、钱某、“黄毛”、“吴丹”经共谋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新店街某丙号一楼开设赌场。该赌场以麻将“拔饼”的方式聚众赌博,由吴某2负责抽水,“阿海”负责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上述股东还纠集人员参与望风。该赌场存续约5天,抽头营利人民币约4.5万元,由上述股东共同分赃。4、2014年5月初,被告人冯伟伙同兰某、关某、钱某、“黄毛”、“吴丹”经共谋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新店村新店某乙号开设赌场。该赌场以麻将“拔饼”的方式聚众赌博,由吴某2负责抽水,“阿海”负责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上述股东还纠集人员参与望风。该赌场存续约7天,抽头营利人民币约7万元,由上述股东共同分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2、证人彭某、吴某1、高某、谭某、李某、伍某的证言;3、同案犯兰某、关某、吴某2、何某的供述;4、被告人冯伟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二、寻衅滋事罪彭某(另案处理)以派小弟到周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战峰村丁号的赌场看场被拒绝为由,2013年6月初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冯伟在彭某等人带领下持砍刀、镀锌管等工具驾车到该赌场,共同对周某所驾驶的车牌为闽A×××××黑色本田CRV进行打砸,致车辆副驾驶座及后窗玻璃破碎。后彭某将打砸车辆的情况告诉兰某,兰某即出面找到周某,让周某每天交人民币200元给彭某作为保护费。周某因害怕兰某、彭某的报复,答应兰某、彭某的要求。经鉴定,涉案车辆的损失为人民币2800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鉴定意见通知书、维修委托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兰某的证言;4、同案犯彭某的供述;5、被告人冯伟的供述;6、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4]第938号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2016年1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冯伟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某戌单元内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伟多次开设赌场进行非法营利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伟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冯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但辩解在寻衅滋事案中其有参与,但没有具体进行打砸,其系从犯。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罪1、2014年2月至2014年3月初,被告人冯伟伙同兰某、关某、钱某、“光头强”、“黄毛”、“吴丹”(均另案处理)经共谋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新店村某甲号一楼开设赌场。该赌场以麻将“拔饼”的方式聚众赌博,由吴某2(另案起诉)负责抽水,兰某等人纠集李某等人参与望风。该赌场存续约10天,营利人民币约10万元,由上述股东共同分赃,其中被告人冯伟分到人民币1万元。2、2014年3月初至2014年4月中下旬,被告人冯伟伙同兰某、关某、钱某、“光头强”、“黄毛”、“吴丹”经共谋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新店村新店某乙号开设赌场。该赌场以麻将“拔饼”的方式聚众赌博,由吴某2负责抽水,上述股东还纠集人员参与望风。该赌场存续约45天,抽头营利人民币约45万元,由上述股东共同分赃,其中被告人冯伟分到人民币4万元。3、2014年4月下旬,被告人冯伟伙同兰某、关某、钱某、“黄毛”、“吴丹”经共谋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新店街某丙号一楼开设赌场。该赌场以麻将“拔饼”的方式聚众赌博,由吴某2负责抽水,“阿海”负责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上述股东还纠集人员参与望风。该赌场存续约5天,抽头营利人民币约4.5万元,由上述股东共同分赃,其中被告人冯伟分到人民币5千元。4、2014年5月初,被告人冯伟伙同兰某、关某、钱某、“黄毛”、“吴丹”经共谋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新店村新店某乙号开设赌场。该赌场以麻将“拔饼”的方式聚众赌博,由吴某2负责抽水,“阿海”负责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上述股东还纠集人员参与望风。该赌场存续约7天,抽头营利人民币约7万元,由上述股东共同分赃,其中被告人冯伟分到人民币约9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冯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人彭某、吴某1、高某、谭某、李某、伍某的证言、同案犯兰某、关某、吴某2、何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寻衅滋事罪2013年6月初的一天21时许,同案犯彭某驾车带领被告人冯伟及“弟弟”等人持砍刀、镀锌管等工具到周某开设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战峰村丁号的赌场索要保护费被拒,彭某遂持砍刀对周某所驾驶的车牌为闽A×××××黑色本田CRV进行打砸,致车辆副驾驶座及后窗玻璃破碎。随后彭某将打砸车辆的情况告诉兰某,兰某即出面找到周某,让周某每天交人民币200元给彭某作为保护费。周某因害怕兰某、彭某的报复,答应兰某、彭某的要求。经鉴定,涉案车辆的损失为人民币2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冯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维修委托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兰某的证言、同案犯彭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和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4]第938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伟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冯伟结伙强拿硬要并由同案犯持刀砍砸他人车辆,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冯伟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冯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冯伟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伟辩解在寻衅滋事案中其虽有参与,但没有进行打砸车辆,系从犯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冯伟非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彭 蕾人民陪审员 黄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燕芳附相关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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