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广兴与白连生凌海市沈家台镇上碾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广兴,白连生,凌海市沈家台镇上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7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兴,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谢尔塔拉道南5道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连生,男,193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沈家台镇上碾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沿,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海市沈家台镇上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凌海市沈家台镇上碾村。法定代表人:赵海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李广兴因与被上诉人白连生,被上诉人凌海市沈家台镇上碾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民撤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民撤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广兴。审 判 长 李宇辉审 判 员 田 稷代理审判员 李清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