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安云与沈水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云,沈水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474号原告:陈安云,女,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友锋,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水玉,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云与被告沈水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陈安云负担。审判员 王东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