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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恢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凤莲、王蓉与崔举宏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莲,王蓉,崔举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凤莲,女,1948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蓉,女,1974年12月7日生,民族、职业、住址同申请执行人张凤莲,系其女。被执行人崔举宏,男,1956年6月14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凤莲、王蓉与被执行人崔举宏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凤莲、王蓉依据本院(2015)户民初字第0061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陕0125执恢33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崔举宏归还借款132236元及利息4959元,负担本案诉讼费3387元和执行费。本次执行期间,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崔举宏的工资收入账户,并从该账户划拨16900元,同时从被执行人崔举宏单位提取被执行人崔举宏其他收入5150元上述共计2205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崔举宏去向不明,该案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下欠案件款不能按期执结,本案两申请执行人均同意本案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霄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