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874号原告:王某1,男,194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王某2,男,192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王某3,女,195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王某4,女,195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王某5,女,1955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王某6,女,1962年5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王某7,女,194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审判员 陈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江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