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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屈翠英、冯仕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屈翠英,冯仕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屈翠英,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仕龙,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2再审申请人屈翠英因与被申请人冯仕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05民终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屈翠英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其2015年10月7日未用现金支付9000元装修费与事实不符。请求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屈翠英与冯仕龙2015年7月21日签订的《家庭装饰工程合同》以及屈翠英2015年10月4日出具的《承诺书》,均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中,屈翠英于2015年7月26日、8月27日两次银行转账合计6万元给冯仕龙用于施工。由于实际费用超出6.5万元合同预算,冯仕龙于2015年10月4日要求屈翠英写下再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待橱柜、防盗网、铝合金、雨棚、实木地板完工后,打14000元到冯仕龙账上。以上三项完工时间2015年10月6日止。14000元含合同书上的余额5000元。”2015年10月7日,屈翠英房屋装修全部完工,冯仕龙应屈翠英要求,开具了14000元收据给屈翠英,屈翠英当天转款5000元至冯仕龙账户,下欠9000元。原判结合冯仕龙在签订合同后专门开设银行卡的行为、屈翠英前两次付款均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以及双方存在先出具收据后付款的情形等事实,双方均已默认按照银行转账方式付款的交易习惯,以及证人谭某的证言,对屈翠英主张的其2015年10月7日还用现金支付9000元装修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屈翠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综上,屈翠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屈翠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晓东审判员  邓丽华审判员  王四昌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冀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