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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深圳某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侯乃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某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侯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464号原告:深圳某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健虞,女,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侯某,身份证住址天津市宁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某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某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某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某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14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人民币10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豫军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人民陪审员  夏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韵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