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芬与被告曾祥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芬,曾祥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877号原告:王建芬,女,生于1969年10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曾祥奎,男,生于1971年11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原告王建芬与被告曾祥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王建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