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进军与毛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军,毛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539号原告:徐进军,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身份证号码×××。被告:毛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徐进军与被告毛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徐进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进军以”被告已向其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进军负担。审判员 王志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