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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陆林江、陕西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陆林江,陕西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9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15号。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陆林江,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生,无业,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东郊景阳路晨光巷9号。被执行人:陕西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10号凤凰新城3号楼15层座。法定代表人:牟利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陆林江、陕西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陆林江名下位于西安市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西段22号恒隆-香樟园第一幢2单元6层20604号,建筑面积为95.43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另查,被执行人陆林江、陕西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颖 来源:百度“”